赶在“纵火剧”《长安十二时辰》完结前,我终于搞出了这篇.....
最近《西安反恐24小时》——
额,《长安十二时辰》吸引了我的注意
而且据说是纵火剧,我就更坐不住了
把原著和剧都看了一下之后
此处必须赞美:
真是好作品!!
无论是原著中对人物的刻画塑造、
对历史细节的考证利用,
还是剧版的精致服化道、
电影级的镜头,
我统统实名吹爆
话说回来,看完发现:
这还真是一整部从头到尾的纵火案!
忍不住就好奇:
玄宗朝的大唐,消防咋管的啊?
哦对,“消防”这个词
是直到二十世纪才被从日本引进回来,
唐朝的话应该说“火政”。
查了各种史料之后,
我严肃的认识到,
大唐没有专门的“管理火政”的机构。
(是的,相当于现在没有消防局,哭唧唧)
而且在唐的体制中,
只有在首都长安,
才有“消防”相关职责的组织:
是大家很耳熟的——左右金吾卫。
金吾卫始建于秦,汉代改名执金吾,
明确职责“司非常水火之事”,
经过几个朝代的更名,
到隋代称为:“左右武侯卫”,
唐代改为:“左右金吾卫”。
就是这个机构
主要在负责首都长安的城市安全【注1】。
(也就是约等于长安消防+长安公安+长安城管
这么个神奇的机构
左右金吾卫是个很大的组织,属于唐十六卫之一,最高领导是正三品的大将军,所有“翊府”、“同轨”等五十府都属于他的领导【注2】。
在其之下的“翊府”掌管着京城左右六街铺的巡警,具体则是在每个城门坊角都设有“武候铺”,由“左右街使”负责六街的巡逻,这便是京城最基础的治安消防机构了【注3】。
所以总结一下:京城长安的火政管理机构为:
左右金吾卫
↓
翊府
↓
武候铺
那么,京城以外的地方呢?
不知道!
我没找到明确写到这个问题的文献。
唐朝实行“州县两级”制,根据唐律和“火盗不分家”的思路,火政是属于政府的必须职能。但由于没有查到长安之外又专管火政的机构,所以长安城以外的火政工作,应该是交给具体官员的。
州一级除州长官之外,根据其他官员的职责分工,推测最有可能分管火政的官员是“法曹”、“司法”【注4】。到县一级,则是“县丞”总管,“县尉”分判诸司,与州对应由“司法”管理。
也就是说,推测
京城长安以外的火政管理者为:
州长官(州法曹、司法)
↓
县丞
↓
县尉(司法)。
嘛,虽然州县的火政管理是推测,
但推测也是有凭有据的
依据就是《唐律疏议》。
唐律中涉及这个内容的条款一共7条,
看起来非常严苛:
比如皇陵兆域(皇室豪华墓园)内失火驻守者或者放火的人,会受到严惩:笞刑徒刑流刑绞刑斩刑都有。再比如:看见对街邻居家着火没告知大家、没有去扑救,这就要挨三十鞭子【注5】......对比起来,还是活在当下好啊。
(当然啦,放火杀人的,斩
既然唐代要灭火,古人又没有消防车和各种先进设备,那大唐的灭火工具是什么呢?
武候们和老百姓用什么灭火,
文献没有记载,推测还是水桶水盆居多。
《长安十二时辰》小说里提到武候们用的“火浣布”和“麻搭”,火浣布在《列子·汤问》中有提到,但描述是“火浣之布,浣之必投于火”,也就是说用火能清洁布上的污渍而已,并没有明确指出怎样用于防火灭火。
不过,我在唐《通典》中找到了军用灭火器材:
皮水袋、溅筒和水瓮,
民间大约有也类似的灭火工具吧【注6】。
关于“麻搭”,最早我只查到了宋代《东京梦华录·防火》中有记载,可是它记载的是宋徽宗时期(1102-1125),比唐玄宗朝(712-756)晚了369年。
(↑ 宋朝的灭火工具示意图)
如果你对消防的历史感兴趣,
也可以专程到附近的消防博物馆参观一下,
也许还会有更多的收获~
(↑ 图为清明上河图里的一个场景:宋代消防军巡铺。他是我国最早的专职消防队。军巡铺的职责,既在灭火,又在防火。)
(↑北京警察博物馆里展出的一辆制造于清代晚期的消防车,是北京现存的最古老的消防车。这种消防车一般两个人抬,中间有个压水装置。救火时,两边的人不停地按压上面的木杠杆,水就会从龙头嘴中激射而出。)
(↑ 金山枫泾东区火政会是上海地区仅存的、保存较为完整的近代消防机构旧址。它位于廊棚一条街东首,城隍庙桥南堍,由一幢普通民宅改建而成,如今已成为枫泾消防展馆。via.@金山消防)
本来还想写一写服饰和俸禄职田之类的,但研究过发现,作为没有专门消防部门的大唐,这些内容几乎就贯穿了整个朝廷的制度,庞大且没有针对性,就不啰嗦了。
最后送个彩蛋:
【关于剧中“不良人”的考据】
这个称号不仅是剧中角色炫酷的头衔,“不良人”其实是唐代主管侦缉逮捕的差吏(职能类似于现在的警察),其官称为“不良”或“不良人”。
清梁章钜《称谓录》引《说铃续》:“缉事番役,在唐称为不良人,有不良帅主之,即汉之大谁何。”《唐五代语言词典》“不良”条:“唐代官府征用有恶迹者充任侦缉逮捕的小吏,称为‘不良’,俗又称之为‘不良脊烂’,其统管者称‘不良帅’。”
各种注都在这里
【注1】:【通典卷第二十八“秦有中尉,掌徼循京师。汉武帝太初元年,更名执金吾,缇骑二百人,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,光生满路,群僚之中斯最壮矣。旧掌京师盗贼,考按疑事。郅都、甯成、王温舒、减宣等皆截理横噬,虎而冠者也。一切理辨,亦旋诛黜。后汉掌宫外戒,司非常水火之事,月三绕行宫外及主兵器。自中兴,但专徼循,不与他政。魏武秉政,复为中尉。晋初罢。直至后周,置武环率、武候率下大夫各二人。隋置左右武候府大将军一人,将军三人,掌车驾出入,先驱后殿,昼巡夜察,执捕奸非,烽候道路水草所宜,巡狩师田则掌其营禁。炀帝大业三年,改为左右武候卫,所领军士名佽飞。大唐初又为左右武候府。龙朔二年,改为左右金吾卫,置大将军一人,所掌与隋同,将军二人副其事。”】
【注2】:【唐六典卷二十五“左、右金吾卫,大将军各一人,正三品;将军各二人,从三品。左、右金吾卫大将军、将军之职,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,以执御非违,凡翊府及同轨等五十府皆属焉。凡车驾出入,则率其属以清游队建白泽旗、朱雀旗以先驱,又以玄武队建玄武旗以后殿,余依卤簿之法以从。若巡狩师田,则执其左、右营卫之禁。凡翊卫翊府、同轨、宾图等五十府彍骑、卫士应番上者,各配所职焉。长史各一人,从六品上;录事参军事各一人,正八品上;仓曹参军事各二人,正八品下;兵曹参军事各二人,正八品下;骑曹参军事各一人,正八品下;胄曹参军事各一人,正八品下。司阶各二人,正六品上;中候各三人,正七品下;司戈各五人,正八品下;执戟各五人,正九品下。长史掌判诸曹、翊府及同轨、宝图等五十府之事,阅其仪仗、兵马;凡文簿典职,廪料请给,番第上下,皆审其事而总制之。录事参军事掌所受翊府、外府及诸卫百司之事,以发付勾检。仓曹掌翊府、外府文官职员。兵曹掌翊府、外府武官职员。骑曹掌外府兵马杂畜簿帐及牧养之事。凡诸卫马承直配于金吾巡检游奕者,每月四十有五匹,皆季请其料,随以给之。胄曹掌诸曹、翊府及外府军戎器械,及其公廨兴造,决罚之事。凡大朝会行从,给青龙旗、六纛、槊之类于卫尉,事毕,本而归之。余同左、右卫。翊府中郎将各一人,正四品下;左、右郎将各一人,正五品上。中郎将掌领府属,以督京城内左、右六街昼夜巡警之事;左、右郎将贰焉。余如左、右卫。左右翊中郎将府中郎将各一人 左郎将一人 右郎将一人 录事一人 兵曹参军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校尉五人 旅帅十人 队正二十人 副队正二十人 左右街使各一人 判官二人 典二人”】
【注3】:【新唐书卷四十九左右金吾卫 上将军各一人,大将军各一人,将军各二人。掌宫中、京城巡警,烽候、道路、水草之宜。凡翊府之翊卫及外府佽飞番上,皆属焉。师田,则执左右营之禁,南衙宿卫官将军以下及千牛番上者,皆配以职。大功役,则与御史循行。凡敝幕、故毡,以给病坊。兵曹参军事,掌翊府、外府武官,兼掌猎师。骑曹参军事,掌外府杂畜簿帐、牧养之事。胄曹参军事,掌同左右卫。大朝会行从,给青龙旗、〈矛暴〉槊于卫尉。长史各一人,录事参军事各一人,仓曹参军事各二人,兵曹参军事各二人,骑曹参军事各一人,胄曹参军事各一人,左右司阶各二人,左右中候各三人,左右司戈各五人,左右执戟各五人,左右街使各一人,判官各二人。左右翊中郎将府官如骁卫。 左右翊中郎将府中郎将,掌领府属,督京城左右六街铺巡警,以果毅二人助巡探。入合日,中郎将一人升殿受状,卫士六百为大角手,六番阅习,吹大角为昏明之节,诸营垒候以进退。左右街使,掌分察六街徼巡。凡城门坊角,有武候铺,卫士、彍骑分守,大城门百人,大铺三十人,小城门二十人,小铺五人,日暮,鼓八百声而门闭;乙夜,街使以骑卒循行嚣襜,武官暗探;五更二点,鼓自内发,诸街鼓承振,坊市门皆启,鼓三千挝,辨色而止。】
【注4】:【唐六典 卷三十 法曹、司法参军掌律、令、格、式,鞫狱定刑,督捕盗贼,糺逖奸非之事,以究其情伪,而制其文法。赦从重而罚从轻,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。】
【注5】:【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 428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,徒二年;延烧林木者,流二千里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,各减一等。余条在外失火准此。(疏)议曰:「山陵」,前已释讫。「兆域」者,邓展云:「除地为茔,将有形兆。」韦昭曰:「兆,域也。起土为茔域。」孝经曰:「卜其宅兆而安厝之。」然山陵兆域之所,皆有宿卫之人,而于此内失火者,徒二年。延烧兆域内林木者,流二千里。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「其在外失火」,谓于兆域外失火,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,「各减一等」,谓延烧兆域内,徒二年上减一等;若延烧林木者,流二千里上减一等。注云「余条在外失火准此」,余条谓「库藏」以下诸条,因在外失火延烧者,各减于内失火一等。 429 诸库藏及仓内,皆不得燃火。违者,徒一年。(疏)议曰:凡官库藏及敖仓内,有舍者,皆不得燃火。违者,徒一年。 430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,笞五十;非时,谓二月一日以后、十月三十日以前。若乡土异宜者,依乡法。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,杖八十;赃重者,坐赃论减三等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二等。(疏)议曰:「失火」,谓失火有所烧,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,笞五十。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,皆罪失火之人。注云「非时,谓二月一日以后、十月三十日以前。若乡土异宜者,依乡法」,谓北地霜早,南土晚寒,风土亦既异宜,各须收穫总了,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,故云「各依乡法」。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,各杖八十。「赃重者」,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,坐赃论减三等。准赃二十疋以上,即从赃科。「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罪二等」,谓烧杀人者,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,合徒三年;不合偿死者,从本杀伤罪减。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,併累亦倍论。其行道燃火不灭,而致延烧者,各减一等。(疏)议曰:人在行路之上,或须燃火,事了发去,皆须灭之。若不扑灭,而致延烧他人林木、舍宅、财物,或杀伤人者,各减上文罪一等:谓延烧赃少者,杖八十上减一等;赃重者,坐赃上减四等,罪止徒一年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三等。故云「各减一等」。 431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,徒二年;在宫内,加二等。庙、社内亦同。损害赃重者,坐赃论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延烧庙及宫阙者,绞;社,减一等。(疏)议曰:若有人于内外官府、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,徒二年。「宫内,加二等」,宫内,谓殿门外有禁门,其内并是。若失火者,徒三年。注云「庙社内亦同」,谓于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,亦徒三年。「损害赃重者」,谓因失火延烧,有所损害财物,计赃重于徒二年者,即准坐赃科之,谓烧官府廨内财物,计赃五十疋,合徒三年。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,「减斗杀伤罪一等」,谓杀人者,流三千里;伤人折二支,徒三年。若杀伤畜产,不合从上条称「减斗杀伤一等,偿减价」,自从「水火损败,误失不偿」。延烧庙及宫阙者,绞;社减一等,流三千里。 432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,若财物者,徒三年;赃满五疋,流二千里;十疋,绞。杀伤人者,以故杀伤论。(疏)议曰: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,无问舍宇大小,并及财物多少,但故烧者,徒三年。计赃满五疋,流二千里;赃满十疋者,绞。「杀伤人者,以故杀伤论」,谓因放火而杀人者,斩;伤人折一支者,流二千里之类。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,只同「弃毁人财物」论。 433 诸见火起,应告不告,应救不救,减失火罪二等。谓从本失罪减。其守卫宫殿、仓库及掌囚者,皆不得离所守救火,违者杖一百。(疏)议曰:见火起,烧公私廨宇、舍宅、财物者,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。若不告不救,「减失火罪二等」,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,从徒二年上减二等,合徒一年;若于宫及庙、社内,从徒三年上减二等,徒二年;若于私家,从笞五十上减二等,笞三十。故注云「从本失罪减」,明即不从延烧减之。其守卫宫殿、仓库及掌囚者,虽见火起,并不得离所守救火,违者杖一百。虽见火起,不告,亦不合罪。 434 诸水火有所损败,故犯者,徵偿;误失者,不偿。(疏)议曰:「水火有所损败」,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之处。「故犯者,徵偿」,若「故决隄防」、「通水入人家」,若「故烧官府、廨舍及私家舍宅、财物」,有所损败之类,各徵偿。其称「失火」之处及「不修隄防而致损害」之类,各不偿。】
【注6】:【通典卷一百五十二“城内人家,咸令置水防火,先约失火者斩。火发之处多,恐奸人放火,但令便近主当八部官人,领老小丁女救之。火起,所部急白大将,大将领亲信人左右救火。城中有卒惊及杂人,城上不得辄离职掌,乱走街巷者斩。”“敌若纵火焚楼堞,以粗竹长一丈,锼(音搜)去节,以生薄皮合缝为袋,贮水三四石,将筩内於袋内,急缚如溅筒,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,急蹙之救火。每门常贮两具。如无竹,以木合筩,漆之而用,并小溅筩二十具兼助之。门内常以瓮贮水添用。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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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编辑/ 斯乔